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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局:支票邮政汇票不再是直接税收款工具
从6月1日起,所有内陆税收局接待管理中心(PPTH)、印花税缴税柜台、代收税收的银行及邮局,将逐步不再接受支票和汇票/邮政汇票,作为直接税收款工具。
税收局文告指出,尽管如此,对于今年8月1日前需要提呈税收局的审计案件、调查案件及民事诉讼的头期及分期付款,仍可使用支票或远期支票。
文告提到,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7D条文,公司支付给代理、经销商及分销商佣金的2%预扣税,也可豁免停止使用汇票/邮政汇票为直接税收款工具。
停止接受支票及汇票/邮政汇票的付款渠道包括吉隆坡、古晋及亚庇PPTH柜台、代收税收的银行及邮局柜台、银行存款机、通过邮寄或快递,以及卫星办事处或州邮票办事处的印花税柜台。
税收局说,在8月1日后,在PPTH、银行及邮局可使用所得税号码或税务识别码(TIN),并以银行汇票或现金缴付直接税。
“在7月1日后,卫星办事处或州邮票办事处印花税柜台的印花税付款媒介,只能使用银行汇票而已。”
纳税人可以通过MyTax网站,或代理银行网络银行网站缴付直接税;或通过邮局、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存款机及自动提款机现金付款;拥有大马银行或大马境外银行的纳税人,可通过e-TT系统使用电汇、电子资金转账及跨银行转账服务(IBG)付款。
每月12.5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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