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海隧案交高庭审理,上诉庭择日裁决冠英申请
上诉庭将择日宣判,槟前首长林冠英要求把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贪污案,移交高庭审理的上诉申请。
以法官诺比阿里芬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聆听林冠英的代表律师哥宾星和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的陈词后,判如上述。
她说,法庭需要时间做决定,因此下周一在地庭的审讯将如期进行,而他们将在过后作出判决。
另外两名法官是仄莫哈末鲁兹马及哈欣韩沙,林冠英今日有现身法庭。
高庭驳回冠英申请
林冠英也是峇眼区国会议员,他今年7月8日申请把案件移交高庭审理,也要求暂缓地庭的所有庭审,直到他所提出的移交申请有结果为止。
林冠英在支持其申请的宣誓书中说,他的案件必需移交高庭审理,以得到上诉至联邦法院的机会。
由地庭审理的案件,上诉程序将在上诉庭终结。
然而,高庭法官莫哈末加米尔在7月12日,驳回林冠英要求把案件从地庭移交高庭审理的申请。
面对四项贪污控罪
林冠英在价值63亿的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计划合约涉嫌贪污,进而面对4项指控。
根据第一项修改控状,林冠英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利用职权向商人查鲁(Zarul Ahmad Mohd Zulkifli)所拥有的公司索贿330万令吉,以协助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
他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第二项修改控状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向查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至于另外两项控状,也是行动党秘书长的林冠英被指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他被指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
此案在今年7月13日开始展开审讯,至今共有8名控方证人已出庭供证,地庭法官阿祖拉将在11月1日续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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