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鲁与沙菲宜争辩,同意纳吉如一马“皇帝”
滚动报道
前首相纳吉的一马公司案今天进入第23天审讯,《当今大马》为读者带来滚动报道。
下午4点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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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休庭
下午4点05分:
沙菲宜向法庭申请提早休庭,因为他要前往检查眼睛,为他这周六将进行的眼睛手术作准备。
法官科林劳伦斯宣布休庭,并择定周一早上9点半续审。
沙鲁签署未出席的会议记录
下午4点:
沙鲁接着供证,指他虽然没有出席在2011年的一场会议,但还是签署了该会议记录。
根据沙鲁,刘特佐交给他一份志期3月30日的会议记录,并告诉他纳吉已经批准了,因此沙鲁也应该签署该会议记录。
而沙鲁也同意说,在该会议记录上有一些不正确的事实,包括了说明是沙鲁本身所作的会议记录。
“那不是真实的记录,但我还是签了。我是基于相信刘特佐与纳吉在处理这些事,而纳吉当要执行这些事务。”
指纳吉就是一马“皇帝”
下午3点25分:
沙鲁与沙菲宜一来一往,争辩纳吉在一马公司所扮演的角色。
沙菲宜询问沙鲁,若按照沙鲁的说法,是否能以“一马公司的皇帝”来形容纳吉。
这是因为,沙鲁刚才指纳吉才是一马公司的最后决策人。
对于沙菲宜所形容的“一马公司的皇帝”,而沙鲁也直接表示同意。
沙菲宜:你是在说首相(纳吉)就是一马公司的皇帝,不用接受监督?
沙鲁:我会说,是的。
纳吉掌握一马公司大权
下午3点20分:
沙鲁进一步表示,无论公司有什么法律规定,现实是时任首相纳吉拥有一马公司的最终权力。
沙鲁是在回应沙菲宜的提问。
而沙菲宜的提问是,关于一马公司董事局决策时的法律规范。
沙鲁答说:“我只可以供出已经发生,以及当时所发生的事。对我来说,我们认为这些由首相所签署的记录,都是首相的指示,而我们作为董事就有义务执行他所期望的事情。”
“至于是否有遵守这些规定,你要提出(质疑)也无妨,但这些都是已经发生的事。”
“从2009年至2013年到我离任,我一直都视纳吉握有一马公司的最终决策权。”
沙菲宜继续施压追问沙鲁。他说,虽然辩方不否定纳吉握有一马公司的最终权力,但一马公司的决策权仍在董事局手上,而非在纳吉手上。
沙鲁则回答,在一马公司的运作上并非一直如此。
沙鲁:纳吉身兼3职,他就是老板
下午3点:
沙菲宜之后质疑沙鲁与纳吉在2009年10月,于纳吉住家的会面是否有效时,沙鲁仅表示,他是根据纳吉作为“老板”的指示行事。
沙鲁表示,纳吉作为时任首相、财长与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总之就是“老板”,而他也未去区别纳吉是以什么身份给指示。
“当时,因为纳吉戴3顶帽子(身兼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首相与财长),我没有区分他所扮演的角色。”
“当他作了决定,相同的决定适用于他作为首相、财长或(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他(纳吉)就是老板,而我跟从他的指示(做事)。”
沙鲁告知7亿汇入刘特佐账户
下午2点53分:
沙鲁向法庭供称,在2009年10月16日于纳吉住家会面时,告诉纳吉有关7亿美元资金汇入刘特佐所持有的Good Star公司。
沙鲁是在法庭上回答沙菲宜的盘问有关当天会议的内容,而沙菲宜也向法庭出示有关会议记录。
根据沙鲁,纳吉在签署他所提呈的文件之前,也询问了有关沙与地石油公司(PSI)联营计划中的资产再评估等事项。
“之后,就如(一马公司)董事局指示我向纳吉汇报,有关与PSI联营计划中,有7亿美元转汇到了Good Star公司。”
“同时,我也联系PSI以要求它们的建议书。”
沙鲁表示,这是为了让一马公司确保顾问局主席纳吉,清楚知道并签署文件的第6项所提出的要点。
纳吉使用错误身份委一马执行长
下午2点45分:
沙鲁透露,纳吉在2009年,以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的身份签署了委任信,委任沙鲁为时任执行长。
但是,根据一马公司的规章,只有首相才可委任一马公司高层,而这也意味着纳吉使用错误的身份来签署该委任信。
无论如何,沙鲁在法庭上表示,这并不代表他的委任是无效的。
他指出,毕竟这委任信还是同一个人所签署,仅是不同的身份。
不过,沙鲁也如他早前在庭上供证时所强调,“带对的帽子(使用正确的身份)很重要”。
审讯恢复
下午2点37分:
午休结束,审讯恢复。辩方将继续交叉盘问沙鲁哈米。
法庭午休
中午12点39分:
法官宣布暂时午休,审讯在下午2点30分继续。
纳吉身兼三职出问题
中午12点09分:
沙鲁表示,纳吉同时身兼三职,以致在批准与发布机密讯息时成了问题。
沙鲁向法庭表示,在批准与发出机密讯息的过程中,纳吉不只是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也是时任首相与财政部长。
“(一马公司)董事局决定,然后(一马公司)顾问局通过,而(2009年12月由沙鲁交给纳吉)这封信,是要取得首相与财政部长的正式批准。”
“问题是,是同一个人(纳吉)带着三顶帽子。他已经(以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的身份)批准了。”
“在这封致给首相与财政部长的信,是要他作为另外两个身份来批准。”
沙鲁同意首相握大权非罕事
早上11点25分:
虽然沙鲁不认为一马公司规章的第117条文与IRDA规章的第56项条文不大相同,但他也同意沙菲宜所提出的说法,即首相在主权财富基金掌握大权并不罕见。
沙菲宜:这种巨大的影响力并不罕见?
沙鲁:是的。
沙菲宜之后又再引述《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授权首相向国油发出指示。
沙菲宜接着提问,是否认同一马公司犹如国油作为政府战略公司,所以授权首相决定公司事务?
沙鲁则表示同意。
沙菲宜试图举证117条文非首创
早上11点10分:
法庭恢复审讯。
沙菲宜向法庭出示文件,要沙鲁比较依斯干达区域发展局(Iskandar Regional Development Authority,IRDA)规章的第56项条文,与一马公司M&A的第117条文。
根据了解,辩方在试图辩说,一马公司规章所增加的第117条文并非是首次提出,并与依斯干达区域发展局在2007年制定的规章相较。
根据一马公司规章的第117条文,任何要委任或开除一马公司董事,以及进行任何的财务交易,都必须获得首相的同意。
沙菲宜之后向沙鲁提出,虽然这两条文不尽完全相同,但它们其实是类似的。不过,沙鲁并不同意。
“老实说,我不这么认为。因为这(IRDA规章的第56项条文)说明,首相可以在与政府协商后作出修改(规章)。”
“但在这(一马公司M&A的第117条文)说明,没有获得首相的通过就不可修改公司规章。”
法庭短休
早上10点20分:
法官允许短休,好让辩方取得一箱文件以继续盘问沙鲁。
刘特佐建议增加117条文
早上10点08分:
沙鲁向法庭表示,一马通缉犯刘特佐建议在一马公司备忘录与公司章程(M&A)中加入第117条文。
而这117条文,与一马公司前身,即登嘉楼投资机构的规章第9(a)条文类似。
沙鲁表示,一马公司的代表律师楼Wong and Partners和其他人,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
“在修改的部分,刘特佐建议,以(117条文的)‘首相’取代(第9(a)条文的)‘联邦政府’。这也是纳吉所要,以让规章变得更明确。”
沙菲宜接着询问沙鲁是否有向时任首相纳吉确认,这就是纳吉所要的修改,沙鲁则坦承他并未这么做。
而一马公司规章增加的这117条文,让纳吉作为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将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董事局有最终决策权
早上10点02分:
沙鲁表示,就算一马公司的备忘录及公司章程(M&A)进行了3项更动,包括了增加第117条文,但一马公司董事局仍有最终的决策权。
沙鲁在接受纳吉首席辩护律师沙菲宜的盘问时,同意董事局可在未获得股东的同意下,执行公司的运作。
沙菲宜:你知道并且同意,就算(一马公司的备忘录及公司章程)有3项更动,董事局还是获授权在没有股东(同意下),有最终的决策权?
沙鲁:是的。
审讯恢复
早上9点36分:
纳吉进入被告栏,准备受审。
审讯进入第23天
早上9点20分:
纳吉一马公司案进入第23天审讯,前一马公司执行长沙鲁哈米将再次出庭,接受辩方的交叉盘问。
辩方将由纳吉首席律师沙菲宜负责交叉盘问。预料沙菲宜的盘问焦点,将放在据称纳吉在2009年9月26日的一马公司董事局会议上,拨给时任董事主席峇克(Mohd Bakke Salleh)的一通电话。
昨日供证尾声,沙鲁声称,峇克曾指示一马公司秘书,不要记录纳吉在董事局会议上的来电。
根据沙鲁转述峇克的说法,纳吉在来电中要求董事局加速通过与PSI的联营计划。
沙菲宜昨日已向法庭表明,将在今日问及更多关于这通电话的事情。
去年9月20日,纳吉在一马公司资金案下,被控25项控罪,其中4项为滥权贪腐罪,涉及22亿8293万令吉;另外21项则是接收与转移超过20亿8147万令吉非法收益。
纳吉面对4项滥权贪腐控罪,涉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总额22亿8293万7678令吉41仙的资金,但这些钱疑似源自一马公司。余下的21项控罪则是洗钱控罪,涉嫌接收、使用与归还20亿8147万令吉来自Tanore金融公司的非法收益,即所谓的捐款。
截至今年2月8日为止,纳吉总共被控42条罪。他全不认罪,并坚持自己清白无辜。
此前,SRC国际公司汇款案完成58天审讯的提控环节,并将在11月11日裁定是否表面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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