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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安法令借国安法令还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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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阵政府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拘捕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再度自揭真面目。法令的初衷,是“为保公共秩序和安全,对威胁和安全罪行,所采取的特别措施”。这法令旨在取代恶名昭彰的《1960年内安法令》。

2013年,警方首次援引国安法令逮捕了3人,即前内安法扣留者雅兹苏法阿(Yazid Sufaat)、哈里玛(Halimah Hussein)和莫哈末希尔米(Mohd Hilmi Hasim)。他们涉嫌煽动恐怖行为而被捕。

2013年爆发沙巴拿笃事件。一批以自称是苏禄苏丹嘉玛鲁基兰三世(Jamalul Kiram III)胞弟阿兹姆迪(Azzimudie Kiram,见图)为首的104名菲律宾武装分子,在国安法下被捕。这包括数名使用假身份证,进入沙巴州的基兰(Kiram)家族成员。

2013年10月22日,下议院修改国安法令,将有组织犯罪纳入受刑罪行中。随着这项最新修订,我们可得知,新的“国安威胁”是匪徒。

国安法内安法一样残酷

表面看来,若与内安法令相比,国安法令看似有所改善。内安法令允许内政部长未审先扣60天,再延长扣留期至两年;国安法令则是未审先扣28天。

这或有其道理,惟国安法令拘留的确实条件,令它有如内安法令一样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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