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在2 年前刊登
妨碍司法公正释疑:正待审理法则
【合理怀疑】
近期数名政治人物被告在法庭外的言论,都引起藐视法庭争议。例如,前槟州首长林冠英痛斥海底隧道案证人捏造事实,反贪会随即举报其为藐视法庭;赛沙迪代表律师林伟捷在记者会的发言,也惹来干扰司法程序之嫌。这就引起疑问,究竟言论自由和干扰司法程序的界限如何划分?
预先评议即妨碍公平审讯
虽然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没直接明确地阐明公平审讯的权利。但是第五条已被普遍接受为是保障公平审讯的条款。第5(1)条阐明:除了依循法律之外,无人之生命与个人自由可被剥夺。所谓依循法律也就包括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
一方面,倘若媒体根据尚未经过法庭质证并确证的事实,以毋庸置疑的道德口吻,传达自己对案件的观点,这种预先审判的报道就是影响被告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
这也是所谓的“正待审理法则”(拉丁文为sub judice),意指案件在审理中或预料进入司法程序时,言行预作判断,将会影响当事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而这个“正待审理法则”属于藐视法庭的一种。
正在验证用户
每月12.50令吉
- 无限畅读全站內容
- 参与评论与我们分享您的观点
- 与亲友分享《当今大马》付费内容
- 可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