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来由”的想象:谈我们的身份认同
【大专论政】
生活在马来西亚的华人,对于自身的身份认同因历史和文化的复杂性而有不同定义和表述。举个例子,在国外旅游时如果被问到“你是马来人吗?“相信大部分人的回答都会是“我是马来西亚人”或“我是马来西亚华人”。
多数外国人会认为,“马来”就是“马来西亚”的人民简称。我认为“马来”这词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从狭义上来看,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下的定义。广义的诠释,则是根据文化、历史和地缘上的定义。
“马来”这词翻译为英文则为“Malay”;马来文则是“Melayu”。首先,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60条,“Malay”、“Melayu”、“巫来由“是指信奉伊斯兰教的个人、习惯上使用马来语、遵守马来习俗,以及在国家独立前出生于、或父母出生于、或独立时已居住在联邦或新加坡。以上的条件,只要符合,就为宪法所定义的马来人。
宪法下定义模糊
宪法下诠释的“巫来由“在某程度上限制了对种族最原始定义。因此宪法上的定义也造成许多问题。举个例子,一名在独立前出生于联邦的华裔,从小就在马来家庭下长大的并信奉伊斯兰教,不谙中华文化与中文、习惯上使用马来语、遵循马来习俗。联邦宪法设下的条件他都具备,请问他是马来人吗?
反之,一名巫裔,不谙马来语、从小就在西方生活,并且不曾遵循马来习俗。显然地,宪法设下的条件他并不能满足,试问他是马来人吗?虽然宪法下对于何谓马来习俗没有明确的说明,但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想对其定义进一步的说明将造成更困难的局面。
比如说,第153条文强调在保留配额(固打制)方面,马来人将受惠于各种服务、准证、教育、奖学金等。这里所指的马来人是否也包括上述那无法满足宪法条件的马来人呢?那符合条件的华裔是否又具有受惠的资格呢?
“巫来由”的根源
从广义上来看,“巫来由”这词泛指生活于马来半岛一带的原居民。另外,根据《大唐西域求法高僧传》,中国佛教高僧义净法师前往印度取经时曾途经信奉印度教的古国——末罗瑜国(今苏门答腊岛一带),与Malayu或Melayu发音相似。文献多指今巫族的祖先为当年从末罗瑜国迁居至马来半岛的末罗瑜国民。
在这复杂的历史进程中,尚有米南加保人、武吉斯人等被民族也都被划如“马来人”的范畴。然而,婆罗洲土著伊班族、卡达山族、杜顺族等虽不被划入“马来人”的定义,但也被巫统认为是近似马来人(“almost Malay”)。这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马来人”和“成为马来人”(becoming Malay)的标准是什么。
同理,这些定义是否能应用于当今的马来西亚呢?宪法为我国最高法律,若严格地依照宪法上的定义来划分所有人民,很有可能造成许多人都难以满足上述的条件。反之,若以含糊不清的态度对待,则联邦宪法的约束力就会受质疑和挑战。
这里,让我们回顾历史上对“马来人”定义具颠覆性的一个例子。
马来亚联邦的提出
二战后,英军重返马来亚并试图建立马来亚联邦(Malayan Union),在此计划下提到“马来人将自动成为马来亚联邦公民,而其他在马来西亚或新加坡出生,在马来亚联邦成立前已在马新居住至少10年的非马来人,都将获得公民权。”此举引来马来人的不安,认为马来主权将受威胁。
因此,许多马来团体凝聚商讨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组织以团结马来人,而“马来民族全国统一机构”(巫统)就此诞生。而由于当时的华人还认为有朝一日将回到中国,因此对马来亚联邦计划反应冷淡,没有做出实际的支持。
英殖民政府最后在马来人激烈的反对声浪中作出让步,英国殖民政府和马来菁英后来制订了《马来亚联合邦宪制提案》,商讨以马来亚联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取代马来亚联邦,保障马来人的特殊地位,而非马来人申请公民权的条件则更严格。另一方面,不满巫统的组织与马来左翼政党共同组成“人民力量中心”(Pusat Tenaga Rakyat,PUTERA ),他们和陈祯禄领导的“全马联合行动委员会”(All- Malayan Council of Joint Action, AMCJA)组成联盟,反对《马来亚联合邦宪制提案》,并且提呈了《人民宪章草案》(People’s Constitutional Proposals)。
国民皆为“巫来由”
有趣的是,在《人民宪章草案》中,他们建议所有马来亚国民皆应称为“巫来由”(Melayu),也认为马来语应成为马来半岛的官方语言。另外,也致力于争取开放公民权于定居在全马来亚的人民。它将马来亚定义为多元种族国家,并认为效忠马来亚的人士都享有平等地位与权益。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将公民权视为一个称为“巫来由”的国籍,并且包含非马来人——这无疑是开创性的。
当然,这份草案未被接纳,英国于1948年2月实施《马来亚联合邦条约》,并于同年6月宣布马来亚进入紧急状态,大肆逮捕反殖民和左翼人士。联盟中不少领袖遭逮捕,不少也走入森林加入马共的斗争。
为了更有效地剿除共产党,英殖民政府实行“毕利斯计划”(The Briggs Plan)将散居森林与矿区边缘的居民集中起来,以断绝马共的来源与情报。此计划下,多人受到影响并居住在“新村”内,其中以华人占多数。
应摆脱分而治之政策
总结来说,从殖民时代至马来亚联邦的成立,再到紧急状态,可以发现英殖民政府的“分而治之”政策分化了各族群。历史因素造成我们对“巫来由”这名称会有身份上的抗拒,这都是种族不公政策下形成的结果。当时PUTERA-AMCJA构想的“巫来由”国籍,事实上是个人民自发性的跨族群、团结的身份认同,与英政府及马来菁英自上而下的马来人定义,有根本的差别。
许多国家都有多元种族,如我们周边的印尼和菲律宾。然而,这两个国家并不会再加以区分种族,而以国民权益同等视之。这不会对种族的定义造成任何困扰,也更能促进各族间的融合。我国政府一方面应该吸取英殖民政府的历史教训,停止那老旧的“分而治之”政策,停止在国内继续分化国民的政策,不再实行差别待遇。表格上区分种族的选项也应该废除,只提供国民或非国民为选项。
另一方面,宪法上具争议性的诠释也应该被矫正,因为那将是所有国民信奉的最高准则。差别待遇对团结毫无帮助,所有国民应受到平等的待遇,这将有助移除思想上马来与非马来的疙瘩。这样的团结将会更有意义,更能引领国民走向更美好的出路。
吴亦朗,十五碑亚洲学院(Brickfields Asia College)法律系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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